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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瀏覽量:6127
“大數據時代促進信息的自由流動和共享是政府管理、商業發展和技術創新的需要。但與此同時,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出現許多問題,公民正處在隱私權被不法侵害的尷尬境地。”全國人大代表、廣博集團董事長王利平認為,在現代治理主要是法治治理背景下,加強個人隱私權的依法保護,應當成為我國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的當務之急。
“互聯網+”已經成為這個時代最顯著的標志,也成為各行各業迅猛發展的驅動力。王利平指出,在實際生活中,各種名目的商業推銷和宣傳,通過電話、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普通信件鋪天蓋地而來,包括姓名、職業、電話、家庭住址,甚至銀行存款、投資狀況等在內的個人信息資料被公然暴露在陌生人面前,其結果往往是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使得詐騙、敲詐、惡意“人肉”等犯罪現象屢見不鮮。
王利平認為,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互聯網使個人隱私更具經濟價值并更易得手。個人信息的網絡化、數字化容易出現不安全因素,使隱私權的窺探、獲取和非法利用更為容易,而帶有個人隱私的個人信息在“互聯網+”時代比傳統社會更具經濟價值,能為商家和不法人員利用,客觀上刺激了不法人員非法獲取、利用個人信息。二是社會誠信機制建設不完善、誠信機制建設不健全,不法人員趁機鉆誠信機制不健全的空子,惡意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權。三是立法對個人信息保護不力。當前,我國雖然在諸多法律上明確規定公民隱私權受法律保護的內容,但這些法律規定主要是一種原則性規定,并沒有規定隱私權的范疇,如何區分侵權責任,司法實踐操作性較差,公民維權成本高。
當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行政法規對政府的信息公開與互聯網的發展起到重要作用。該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單靠政府部門是不夠的,需要以健全的法律法規規范全社會對個人的隱私保護。”因此,王利平建議,“盡快建立防火墻,專門制定出臺《個人隱私保護法》或《個人信息保護法》,把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的范圍、內容和保護方法,侵害個人隱私權的法律責任等完整地以立法形式確定下來,為個人隱私權保護提供法律依據。在相關立法中,尤其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同時,他建議,在起草或完善相關立法時,立法機關應把個人隱私權放到相關立法中考慮,既要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處,也要加強對違法者合法隱私的保護。
“在當前的很多司法案件中,違法或涉嫌違法公民的合法隱私權益屢被侵犯,并被媒體或網絡無限放大。由于互聯網的開放性、全球性、不完善性,以及隱私權侵權案件在偵查、起訴、取證、審判等方面存在諸多客觀困難,建議立法機關在修改三大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時,必須考慮互聯網的特征和內在規律,進行科學立法。”王利平表示。
為了更好地保護個人隱私權,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對個人的隱私權作了一些具體規定。如在涉及損害名譽時,對個人隱私權予以保護,即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但毋庸諱言,這種保護非常有限。因此,在立法完善前后,司法機關應通過科學的司法解釋、嚴格的司法活動最大程度保護個人隱私權。”王利平認為。
轉自2016年3月7日《經濟參考報》